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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4條

聲請人提出之文件,於登記完畢後,除應由法院保管者外,應加蓋證物章,並記明案號,發還原提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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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