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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8條

登記處所備之法人登記簿如附式一。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之登記簿謄本,謄本上應載明:「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字樣。 前項法人登記簿,應永久保存。但法人經清算終結登記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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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