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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0條

法人之主事務所、分事務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而為變更登記者,原法院登記處應記明其事由。 前項情形,原法院應將原登記簿謄本或影本,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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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