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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觀光署)辦理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 觀光署得將前項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委託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 辦理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由觀光署支付之。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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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