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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者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董事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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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