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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二、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四、財團法人財產運用於購買股票及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情形。 五、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與公司債及報經本部核准之文號。 六、財團法人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及經本部許可之文號。 七、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八、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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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