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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列入基金之財產,其管理與運用方法或投資項目如有變動,應於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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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