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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2條

第 一 章 通則
司法官之養成課程,在使學員深入研討法律理論,學習司法實務,充實一般知識及養成高尚之品德。 學員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有關章則,敦品勵學,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學員於入本學院受訓前,應經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學員入本學院前,得申請住宿。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學院核准者,得於入本學院後申請。第4條學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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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