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 第7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7條
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三、…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第4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6條
看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