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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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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對法務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法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策劃或提供法務工作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二、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具有重大貢獻。 三、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 四、辦理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於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 五、對法務工作有關之研究或著作,經審查認定,確有重大價值或成效。 六、其他對法務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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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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