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 第4條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法醫病理組職掌如下: 一、法醫制度之擬議事項。 二、生體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病理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五、法醫病理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七、其他法醫病理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