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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5條

本所每月舉行所務會議一次,商議有關所務事項。由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 擔任主席,副所長、秘書、講座、各組組長、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及其他 相關人員均應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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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