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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7條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輔導主任一人,由校長就輔導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學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或由教導員兼任之。 前三項聘兼為主任之教師均應為矯正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並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任期一年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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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