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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2條

校長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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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