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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4條

矯正學校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教學、註冊及設備三組辦事。 二、學生事務處,分訓育、生活輔導及行政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設輔導組辦事。 四、總務處,分庶務及出納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矯正學校得設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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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