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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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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第3條
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與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兼任或兼辦。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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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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