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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第2條

技能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 三、受處分人之技訓作業。 四、受處分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處分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處分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技能訓練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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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