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 第3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第6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第8條本署及各分署行政執行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並具有擬任…第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2條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