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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 二、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 三、犯罪防制科。 四、資通安全科。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各調查站。 八、各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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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