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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 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 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 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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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