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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國內安全調查科。 二、保防科。 三、國家安全維護科。 四、諮詢業務科。 五、經濟犯罪防制科。 六、肅貪科。 七、資通安全科。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各調查站。 十一、各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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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