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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18條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前項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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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