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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83條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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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