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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95條
第 十 章 檢察官
前條所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檢察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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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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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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