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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曾接受本辦法補助或獎勵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個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報名參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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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