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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規則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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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