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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11條

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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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