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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9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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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