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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 第24條
法警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警職務出缺,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並得由各機關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甄選: 一、體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 二、應試科目: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應試科目。 法警職務代理人,準用
第二條
、
第三條
、
第五條
、
第八條
、
第十一條
至
第十七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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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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