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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第4條

各院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各院檢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副法警長一人,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法警若干人。法警人數超過三十人者,得依法院組織法類別及員額附表規定之副法警長員額,酌予增置副法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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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