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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09條

第 十 章 司法上之互助
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AI 白話解釋

「司法上之互助」的其他條文

第107條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第108條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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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