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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54條

最高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科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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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