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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一句話看懂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規範了法院在辦理強制執行程序時,相關必要費用的徵收標準及範圍,以確保強制執行程序的順暢進行及相關經費的合理負擔。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0-15・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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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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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向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徵收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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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據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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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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