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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第3條

民事提解費用徵收之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提解人員之交通費。 二、提解人員之住宿費。 三、提解人員之雜費。 四、被提解人之交通費。 五、被提解人之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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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之費用,其項目及數額,應依本標準預行徵收。第4條提解人員之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之交通費,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條計算前條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一人,列計提解人員二名;同一提解地點每增加被提解人一人,加…第6條被提解人有遲誤用餐可能者,按每人每餐新臺幣一百元徵收膳食費。第7條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轄區內地點之提解,免徵提解費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第8條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轄區外地點之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第9條依本標準徵收之各項提解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第10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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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