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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4條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調解委員如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調解委員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交通費應本誠信原則覈實報支,除前項情形外,其餘依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申領,均得免檢附單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法院支給民事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辦理。第3條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第5條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第6條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第7條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第8條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第9條本標準除第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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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