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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 第9條

受命法官於收受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時,移審函文如記載限制卷證之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或有核發偵查保密令、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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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