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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第3條

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應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 機構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醫學倫理委員會及其應行審查事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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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