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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第5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為許可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得邀請專 家、學者組成活體肝臟捐贈移植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 上委員為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推定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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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