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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0條

各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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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