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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8條

審查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小組審查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小組審查業務;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九、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十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十二、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都市計畫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十三、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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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