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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速儀校正規費收費標準
› 第2條
流速儀校正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流速儀包括旋杯式及手持式雷達波式二種。 流速儀校正(含檢定)業務由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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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流速儀校正(含檢定)費用以每部(臺)每次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計收。
第4條
政府機關因辦理量測或學校因教育需求而有校正(含檢定)之必要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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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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