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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速儀校正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流速儀包括旋杯式及手持式雷達波式二種。 流速儀校正(含檢定)業務由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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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流速儀校正(含檢定)費用以每部(臺)每次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計收。第4條政府機關因辦理量測或學校因教育需求而有校正(含檢定)之必要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費。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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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