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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 第21條
海上捕獲條例 第21條
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 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貨物,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如抗不遵行時,即認為具有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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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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