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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或收受直轄市主管機關初審案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竣,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其許可內容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開發所在地公告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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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