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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3條

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將其開發權利讓與他人。 依前項規定受讓開發權利人,承受其讓與人因開發許可所生之權利義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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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