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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7條

開發人完成造地開發時,應即報請該管主管機關進行勘驗,經勘驗合格者,發給完工認可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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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