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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9條

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其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其屬中央機關開發者,登記為國有。 二、其屬地方政府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市)有。 三、其屬民間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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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