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第2條

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海域自然地景之指定基準如下: 一、自然保留區:具有自然、保存完整及下列條件之一之海域: (一)代表性生態體系,可展現生物多樣性。 (二)獨特地形、地質意義,可展現海域自然地景之多樣性。 (三)具遺傳多樣性保存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 二、地質公園:具有下列條件之海域: (一)以特殊地形、地質現象之地質遺跡為核心主體。 (二)特殊科學重要性、稀少性及美學價值。 (三)能充分代表某海域之地質歷史、地質事件及地質作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