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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海堤種類規定如下: 一、一般性海堤:用於維護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海堤。 二、事業性海堤:用於保護其特定目的事業之海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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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六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含義如下:一、海堤:建造在沿海之堤防及其所屬防洪、禦潮閘門或其他附屬建造物或建於沿…第4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並由各該海堤所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執行各項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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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