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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境外臺校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一年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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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