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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2條

海外華僑團體,以僑務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其他有關機關為目的事業輔導 機關。國內成立與華僑事務有關僑務團體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僑務委員 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為目的事業指揮監督輔導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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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